信访:SP大量违规是信产的监管不严造成
信访人:林
民族:汉
电话:1392****604
住:深圳市南山区南光村*****
邮编:518052
第一被信访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
第二被信访人:深圳乐古SP公司(端口:0364565)
信访请求:
1、责令第一被信访人向信访人书面赔礼道歉;
2、责令第二被信访人向信访人书面赔礼道歉;
3、责令第一被信访人双倍返还信访人现金13元共26元;
4、责令第一,第二被信访人赔偿信访人的通信费及误工费等损失;
5、责令第一信访人不得代第三方在号码1392***2604上收取信息费
6、依法对第一被信访人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7、依法责令第二被信访人进行停业整顿;
8、依法通过表彰、奖励等形式鼓励信访人。
事实与理由:
信访人的手机号码1392****604于2007年01月21日收到0533591913422177347发来的短信:“65万积分情人节大赠送!恭喜,你的100积分已成功注入!把此消息转发到0364565 就有机会获取更多积分!换取丰富礼品”,于是信访人转发了信息到0364565,得到了两条回复:1、“系统繁忙,请稍候再试。。。。。,发信人:0364565”,2、“你已使用深圳乐古公司的爆笑天下业务,信息费1元/1条,客服电话:02085583837,中国移动”,发信人:10086709!于是信访人又转发了那条信息到0364565,又收到了:“系统繁忙,请稍候再试。。。。。”由于没有收到服务,信访人2007年01月22日又转发那条信息到0364565,并且在不同时段转发了11条(目的为了积分兑奖),收到的依然是“系统繁忙,请稍候再试。。。。。”,后来,经查询,得知深圳移动公司因此收取了信访人1元/条共13元的信息费。经向10086投诉,深圳移动公司拒绝向信访人赔礼道歉等信访请求中的几点要求。
另,深圳移动公司是第一被信访人的下级非法人单位的分公司,其法律责任由第一被信访人承担。
信访人认为:第一被信访人没有二次确认和没有明码标价规范的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移动信息服务业务资费和收费行为的通知》第一、二、三、五条,《电信服务明码标价规定》,《关于规范电信业务推广和服务宣传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十、十一条等规定。第一被信访人拒绝向信访人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等行为,依照《电信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应对其进行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信访人认为:第一被信访人在信访人没有收到服务而收取费用是乱收费,也是话费误差,应该双倍返还二十六元现金!
信访人认为:第二被信访人的业务资费,并没有经过国家通信及物价部门备案,违反了《电信条例》第三十一条、《关于部分电信业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知》,应当依据《电信资费审批备案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二条规定,责令其停业整顿。
信访人认为:第二被信访人发虚假宣传,不提供服务违反了《电信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五)项,《电信服务规范》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等相关法规,应该责令其停业整顿,并向用户赔礼道歉!
信息费依《电信业务分类目录》属于增值业务范畴,不能强制用户使用,其代收费的行为应该象来电显示一样可以由用户自由选择开通。第一被信访人强制为信访人开通所谓的代收费的信息费行为,违反了《消法》第九条和《关于规范移动信息服务业务资费和收费行为的通知》第七条等规定。故请求依法责令第一被信访人不得代第二被信访人在信访人的手机号码1392****604上扣费。
信访人认为,依照《消法》第六条、《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第三条第(八)项的规定,请求对信访人通过奖励、表彰等形式鼓励信访人的行为。
以上规定,请依《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等规定依法给予回复。
此致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信访人签名:*林
二00七年二月十日